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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3-01-18 00:34:13
重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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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常识一:面对公安机关的审讯,任何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了公诉案件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当事人被抓后,会直接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讯问,在巨大的压力面前,往往不自觉地作出自证其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98条规定,侦查人员应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在笔者承办的众多刑事案件中,往往会在卷宗材料中看到这样问答,问:“你知道你是因什么事被刑事拘留的吗”、“你知道为什么我们会抓你吗”; 答:“知道。因为我做了错事犯了罪,才被刑事拘留。”千万不要小看这一问一答,这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攻破的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接下来的整份讯问笔录将成为一份指控他犯罪的基础证据。正确的应对应该是在不证实自已有罪的基础上客观作答,如果你对自已行为不能准确判断,就如实作答:“我不清楚”或“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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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条第 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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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个是“期间”。期间是一种法律上对办案时间有一定限定某一段的规定,与期限这一概念密切联系。任何刑事案件都涉及到一些时间的限制规定,比如说侦查期限,逮捕期限,批准逮捕审查期限,一审审理期限,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期限,二审审理期限等等,都是对这些程序需要多长时间办理完毕的规定。而计算期限必然以期间为基础,期间开始以时、日、月都可以计算。期间开始的第 一个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具体会按照明确的法律规定执行。如果期间的后一天正巧赶上是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会以这个节假日结束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为期满日期(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除外)。第八个是“送达”。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定途径向当事人送交法律文书的一种概念。比如送达传票、送达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等。法律规定送达必须交给收件人本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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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指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特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刑事诉讼律师分析从实际来讲,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一般 体现为,危害性特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性不指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性特大公私财产安全这两种情形。考虑到火的燃烧须依赖于财物,并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很难损害不指定多数人的人身,故此纯粹危害不指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形是罕见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满足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拥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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