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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3-03-17 00:33:38
泸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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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如果您出现了商标侵权行为,不用担心,可以致电商标维权律师,我们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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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的申请。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其中,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附有图纸;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也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2) 专利的审查和批准。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局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书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就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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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决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犯罪人,刑罚执行终止或者是特赦后,在五年以內再犯可以判决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可以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未满18岁的人犯罪的排除。前述相关规定的期限,针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从假释期满当天起计算。拘役和管制的不一样的地方。管制与拘役基本都是刑罚种类的1种,这二类特别的接近,但却有很多的有所不同。1、性质有所不同:拘役是对犯罪人短期夺走人身自由权,并由公安实施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办法。刑事诉讼律师表示管制是对犯罪人不予以关押,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执行的刑罚办法。应用于对象有所不同:管制应用于罪行比较轻微,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拘役是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1种比较轻微的刑罚。3、刑期有所不同:管制的刑期,为3个月及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较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及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较高不能超过1年。4、相关规定有所不同:管制期间的犯罪人需按照执行机关相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而被判决拘役的犯罪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5、程度有所不同: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轻的1种;管制属于相对于拘役来讲较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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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显名股东将其名下股权转让、质押,或者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要求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等行为,属合法有效。因显名股东自身的债务导致其名下股权被执行,从而损害隐名出资人利益的,隐名出资人可以根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法协议主张权利。2)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其出资及与显名股东之间约定的收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因不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和客体的要求,不属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协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处理,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应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一般适用公司法及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处理,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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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流程因争议双方的主体差异而有不同。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来进行协调,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三)法律顾问提示协商、协调不成功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意见。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意见。(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法律顾问表示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来进行协调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七)当事人对相关政府的处理意见不认可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能在接到处理意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