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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13 00:54:34大家可能会遇见这种情况,交了买房定金,因为某些原因不签购房合同了,开发商不愿退还定金给我们。那到底这买房定金能不能退呢?刑事辩护律师咨询首先我们来看看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商品房认购书其中的定金条款,是在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守约方的救济。然而,当双方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时,就不能适用定金条款了。即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上,因合同主要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定金,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购房人可以通合同条件谈判时双方修改记录来证明前述条件,或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有些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房子,但也以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退了定金。另外,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的哦。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宜宾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刑事辩护律师咨询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条第 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就主体来看,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有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这两个基本分类。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权利主体是商标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通常又是商标权的原始主体,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利害关系人通常则是继受主体,他们通过商标权的继承、转让或者使用许可等方式取得商标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权益。权利主体作为原告,应当有严格的条件,因为这不仅涉及到诉权的行使问题,还涉及到请求权的享有问题,也即商标权项下的权利(假如涉及到获得侵权赔偿等经济利益时)由哪些主体来瓜分。宜宾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其实权利和责任一样,其享受或者承担也应当有一定的顺序。属于第一顺序的主体,他们对于权利有同等的分配机会和同一的分配顺序。在他们没有明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时候,法院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其权利。
股权善意取得引发的纠纷案件。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受让方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该类案件中,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观公示的特点,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类案件多产生于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一般是其他股东作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与公司为被告。刑事辩护律师咨询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的纠纷案件。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决议的,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刑事辩护律师咨询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1.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未成年人考虑到其生理方面和心理活动发育还没成熟,社会的阅历、实践经验也比较有限,从充分地体现保护青年和人道主义的方向来看,标准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影响是否适合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一定要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2.对在审判的过程中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自人道主义综合考虑,不能够因其母亲犯罪而抹杀胎儿诞生的权利。“审判的过程中怀孕的妇女”,通常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过程中,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主要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成怀孕的妇女。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所以,对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是受审过程中,无论其怀孕是否是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措施,也无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是经人工流产,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过程中的长短,都应视作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够适合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