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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知名矿产能源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0-24 00:30:31
贵阳知名矿产能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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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相近商标必须一并转让。这是为了避免分割转让带来的产品来源混淆问题。此外,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必须一并转让。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除非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不得随意转让。这是因为许可合同不能随意转让,不接触使用许可合同,就不能申请转让注册。在转让注册后,受让人如愿意认可与原使用人继续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受让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共有商标不得单独决定转让。签订合同的时候注意好钱的付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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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指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特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刑事诉讼律师分析从实际来讲,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一般 体现为,危害性特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性不指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性特大公私财产安全这两种情形。考虑到火的燃烧须依赖于财物,并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很难损害不指定多数人的人身,故此纯粹危害不指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形是罕见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满足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拥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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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还款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无论欠款金额多少,欠款时间多长,发卡银行均可以向欠款人主张偿还逾期还款本息及违约金等违约责任。2、刑事责任,如果逾期还款数额较大,则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另,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因此,使用信用卡时建议根据自己的收入能力、还款能力酌情使用,否则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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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如果与加害人无法达成和解、调解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以达到解决纠纷和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以下内容对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流程做了详细的阐述。第一步:起诉。1、选择管辖法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起诉法院既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又可以选择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但是受害人尽量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选择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更利于事故事实和证据的查明与收集,因此受害人维权成本相对较低。2、被告的确定,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一般被告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同时,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交强险条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同样是赔偿责任人,可以将保险公司与机动车驾驶人列为共同被告。所以,在交通事故诉讼中,通常情形下,被告至少有两名,即机动车驾驶人和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特殊情况下,被告的范围不仅有机动车驾驶人和保险公司,还有其他的主体需要承担责任的。比如①雇员在从事雇员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以雇主作为被告。②如果是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注意:交通事故诉讼中,好能聘请律师,让专业律师帮您分析,诉讼中哪些人能作为被告,避免遗漏重要被告,损害您的权益。3、起诉状,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书写内容:①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②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请求中,原告可要求被告赔偿在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以及诉讼费的承担。③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这部分,需要写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分析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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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是违法行为,如果盗窃财产数额较大的则涉嫌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在盗窃得手后归还盗窃财物的,是否构成犯罪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界主张失控加控制说,说简单点,就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属于盗窃既遂。那么,我们在此讨论盗窃罪犯罪既遂的问题和我们的今天的话题又有什么关系呢?准确的说,应该是很有关系的。通俗的说,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将盗窃的财物控制在自己的掌控范围内,比如公交车上小偷将乘客的钱包偷到手然后装进了自己的口袋;第二种是盗窃行为导致盗窃的财物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比如还是在公交车上,小偷把乘客钱包划出来了但是掉进了旁边买菜大妈的菜篮里。这两种情况下,盗窃罪都已经既遂,即使在下车以后这个小偷良心发现,又主张把钱包还给被害人,也不会改变其犯罪既遂的结果。话分两头说,既然小偷都已经良心发现了,返还了财物,再承担法律责任是否违背了法律导人向善的基本原理?其实不然,小偷承担责任是他确实已经违法犯罪了,良心发现之举,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认罪态度良好、诚心悔过并积极退回赃物,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取得受害人原谅,且犯罪情节轻微的,还可以酌情免于处罚。所以,法律的基本精神还是导人向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