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靠谱侵权律师价格
发布时间:2024-04-04 00: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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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显名股东将其名下股权转让、质押,或者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要求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等行为,属合法有效。因显名股东自身的债务导致其名下股权被执行,从而损害隐名出资人利益的,隐名出资人可以根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法协议主张权利。2)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其出资及与显名股东之间约定的收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因不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和客体的要求,不属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协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处理,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应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一般适用公司法及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处理,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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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考虑到其生理方面和心理活动发育还没成熟,社会的阅历、实践经验也比较有限,从充分地体现保护青年和人道主义的方向来看,标准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影响是否适合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一定要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2.对在审判的过程中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自人道主义综合考虑,不能够因其母亲犯罪而抹杀胎儿诞生的权利。“审判的过程中怀孕的妇女”,通常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过程中,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主要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成怀孕的妇女。所以,对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是受审过程中,无论其怀孕是否是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措施,也无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是经人工流产,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过程中的长短,都应视作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够适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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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申请后1个月左右,国家商标局发出《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2、提交申请后6到8个月左右,商标局批准转让注册申请,并发出《商标转让注册证明》,此证明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3、同时,可以在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到更新后的权利人信息。商标续展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商标证书复印件。商标续展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个人申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以申请人为主体资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申请的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按照规定续展商标申请和变更可以是同时进行的,但是过程还是比较复杂的,可以先办理变更商标,然后去办理续期,办理的时候需要带上相关的证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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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偏见是当事人了解上的有误。该有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并非其他的因素。当事人的意思就真实与其说内心意思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考虑到缺乏必要性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就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产生偏见。(2)偏见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合同纠纷律师表示偏见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所以而使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具体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具体条款的了解产生偏见,才能变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词的运用上,都有可能产生偏见,不能够产生重大误解。(3)偏见直接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托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观念,所以,就一定要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偏见的一方当事人产生损失。也正是考虑到这种,法律才将重大误解当作合同相对失效的理由,授于产生偏见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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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钱买衣服?存钱买化妆品?存钱买数码产品?Out了吧,这是20年前可能发生的事情,现在想要消费?我们可以透支!无数案例已经举不胜举,信用卡刷卡倒卡、以卡养卡手到擒来。如果有一天,你突然发现你的信用卡已经养不下去了,该怎么办?有同学说,大不了银行起诉我,我上班挣钱慢慢还。作为律师,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信用卡还不起是要坐牢的!一、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同学举手了,“我不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只是近用钱的地方太多了,暂时还不了,有钱了肯定要还的”。这位同学说得好,字眼钻得好啊!不学法学真的浪费了!好,我们继续来看下后面的条文:“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怎么样,傻了吧,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都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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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等。 一、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物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1、股东虚报出资额,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 2、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划到验资帐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即以各种形式将资本进行抽逃。二、股权确认纠纷。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三、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四、股东权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