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靠谱知识产权律师价格
发布时间:2024-11-16 00:24:12宜宾靠谱知识产权律师价格
必备常识三:在本次笔录以后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我能够见到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行辩护以及聘请律师的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核心的诉讼权利, 辩护权能否有效行使,关乎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由于大多数当事人对刑事法律并不精通,且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辩护权的行使流于表面。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获得专业刑事律师为其辩护至关重要。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如果未被告知,应向侦查人员提出要求。步入刑事“雷区”的高危人群如能掌握以上必备的刑事诉讼常识,或能让自己具备一丝“刑事风险意识”,当遇到需要与公安机关打交道时,必能为自己争得一份先机。
宜宾靠谱知识产权律师价格
必备常识一:面对公安机关的审讯,任何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了公诉案件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当事人被抓后,会直接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讯问,在巨大的压力面前,往往不自觉地作出自证其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98条规定,侦查人员应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在笔者承办的众多刑事案件中,往往会在卷宗材料中看到这样问答,问:“你知道你是因什么事被刑事拘留的吗”、“你知道为什么我们会抓你吗”; 答:“知道。因为我做了错事犯了罪,才被刑事拘留。”千万不要小看这一问一答,这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攻破的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接下来的整份讯问笔录将成为一份指控他犯罪的基础证据。正确的应对应该是在不证实自已有罪的基础上客观作答,如果你对自已行为不能准确判断,就如实作答:“我不清楚”或“我不知道”。
宜宾靠谱知识产权律师价格
刑事诉讼律师指出刑法第18条第1款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在无法辨认或者是调控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责令他的家属或者是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情况下,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还可以看出: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是调控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是控制能力,既无法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无法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定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需要责令他的家属或者是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宜宾靠谱知识产权律师价格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流程因争议双方的主体差异而有不同。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来进行协调,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三)法律顾问提示协商、协调不成功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意见。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意见。(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法律顾问表示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来进行协调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七)当事人对相关政府的处理意见不认可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能在接到处理意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宜宾靠谱知识产权律师价格
第七个是“期间”。期间是一种法律上对办案时间有一定限定某一段的规定,与期限这一概念密切联系。任何刑事案件都涉及到一些时间的限制规定,比如说侦查期限,逮捕期限,批准逮捕审查期限,一审审理期限,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期限,二审审理期限等等,都是对这些程序需要多长时间办理完毕的规定。而计算期限必然以期间为基础,期间开始以时、日、月都可以计算。期间开始的第 一个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具体会按照明确的法律规定执行。如果期间的后一天正巧赶上是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会以这个节假日结束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为期满日期(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除外)。第八个是“送达”。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定途径向当事人送交法律文书的一种概念。比如送达传票、送达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等。法律规定送达必须交给收件人本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