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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专业刑事诉讼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5-01-06 0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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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如《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对于未约定转让对价的,下文详细阐述),笔者认为,关于购买价格的确定应综合考量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是否存在恶意抬高价格的情况,结合公司净资产评估确定的价格,择一合理价格。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中,需要结合公司法与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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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相近商标必须一并转让。这是为了避免分割转让带来的产品来源混淆问题。此外,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必须一并转让。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除非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不得随意转让。这是因为许可合同不能随意转让,不接触使用许可合同,就不能申请转让注册。在转让注册后,受让人如愿意认可与原使用人继续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受让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共有商标不得单独决定转让。签订合同的时候注意好钱的付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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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常识三:在本次笔录以后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我能够见到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行辩护以及聘请律师的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核心的诉讼权利, 辩护权能否有效行使,关乎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由于大多数当事人对刑事法律并不精通,且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辩护权的行使流于表面。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获得专业刑事律师为其辩护至关重要。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如果未被告知,应向侦查人员提出要求。步入刑事“雷区”的高危人群如能掌握以上必备的刑事诉讼常识,或能让自己具备一丝“刑事风险意识”,当遇到需要与公安机关打交道时,必能为自己争得一份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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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总会老,人老了仍可能会犯罪,犯罪了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只是老年人毕竟老了,是否仍需要坐牢服刑呢?尤其是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来说,要是犯了罪,是不是仍要到监狱中坐牢服刑呢?70岁以上的老人犯罪仍要坐牢。按照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70岁以上的老人犯罪的,仍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判刑坐牢的依然要坐牢,只是对于已年满75周岁的老人来说,符合条件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罢了。在实践中,由于老人存在年老体虚等各种问题,法院在判刑量刑时,往往会对老年人适用缓刑,实则其只要不再故意犯罪的,就不用坐牢了。当然了,要是老人犯了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的,法院就不一定判处老人缓刑了。法院是否判处缓刑,完全是根据案件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情况来定的,并非对某些犯罪、某些犯罪分子必须判处缓刑的。70岁老人满足暂予见外执行条件的可不用坐牢。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由此可见,70岁以上的老人,要是存在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向监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出来回家服刑。总之,70岁老人犯罪仍是需要被判刑的,该坐牢的就要坐牢,要是有矛盾的有困难的,可以向亲友、村委会和政府寻求帮助,不要使用过激的方式处理。如果已经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捕了的,要是及时找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收集自首、坦白、立功等等可以从宽处罚的证据资料,争取法院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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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偏见是当事人了解上的有误。该有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并非其他的因素。当事人的意思就真实与其说内心意思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考虑到缺乏必要性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就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产生偏见。(2)偏见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合同纠纷律师表示偏见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所以而使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具体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具体条款的了解产生偏见,才能变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词的运用上,都有可能产生偏见,不能够产生重大误解。(3)偏见直接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托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观念,所以,就一定要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偏见的一方当事人产生损失。也正是考虑到这种,法律才将重大误解当作合同相对失效的理由,授于产生偏见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