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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专业侵权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2-17 00:21:38
泸州专业侵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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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会遇见这种情况,交了买房定金,因为某些原因不签购房合同了,开发商不愿退还定金给我们。那到底这买房定金能不能退呢?首先我们来看看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商品房认购书其中的定金条款,是在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守约方的救济。然而,当双方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时,就不能适用定金条款了。即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上,因合同主要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定金,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购房人可以通合同条件谈判时双方修改记录来证明前述条件,或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有些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房子,但也以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退了定金。另外,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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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个是“期间”。期间是一种法律上对办案时间有一定限定某一段的规定,与期限这一概念密切联系。任何刑事案件都涉及到一些时间的限制规定,比如说侦查期限,逮捕期限,批准逮捕审查期限,一审审理期限,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期限,二审审理期限等等,都是对这些程序需要多长时间办理完毕的规定。而计算期限必然以期间为基础,期间开始以时、日、月都可以计算。期间开始的第 一个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具体会按照明确的法律规定执行。如果期间的后一天正巧赶上是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会以这个节假日结束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为期满日期(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除外)。第八个是“送达”。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定途径向当事人送交法律文书的一种概念。比如送达传票、送达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等。法律规定送达必须交给收件人本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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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金额达到立案标准了,还有补救机会吗?角落里有个弱弱的声音:“请问律师,我透支未还的金额已经超过五万了,还有补救的机会吗?”。还有补救的机会,既然你还在上着我的课,看着我发的法律知文,说明你人还在外面,就算已经进去了,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也还有补救的机会。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所以,金额较大的,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还能补救,当然,好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赶快还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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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相近商标必须一并转让。这是为了避免分割转让带来的产品来源混淆问题。此外,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必须一并转让。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除非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不得随意转让。这是因为许可合同不能随意转让,不接触使用许可合同,就不能申请转让注册。在转让注册后,受让人如愿意认可与原使用人继续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受让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共有商标不得单独决定转让。签订合同的时候注意好钱的付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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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是违法行为,如果盗窃财产数额较大的则涉嫌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在盗窃得手后归还盗窃财物的,是否构成犯罪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界主张失控加控制说,说简单点,就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属于盗窃既遂。那么,我们在此讨论盗窃罪犯罪既遂的问题和我们的今天的话题又有什么关系呢?准确的说,应该是很有关系的。通俗的说,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将盗窃的财物控制在自己的掌控范围内,比如公交车上小偷将乘客的钱包偷到手然后装进了自己的口袋;第二种是盗窃行为导致盗窃的财物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比如还是在公交车上,小偷把乘客钱包划出来了但是掉进了旁边买菜大妈的菜篮里。这两种情况下,盗窃罪都已经既遂,即使在下车以后这个小偷良心发现,又主张把钱包还给被害人,也不会改变其犯罪既遂的结果。话分两头说,既然小偷都已经良心发现了,返还了财物,再承担法律责任是否违背了法律导人向善的基本原理?其实不然,小偷承担责任是他确实已经违法犯罪了,良心发现之举,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认罪态度良好、诚心悔过并积极退回赃物,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取得受害人原谅,且犯罪情节轻微的,还可以酌情免于处罚。所以,法律的基本精神还是导人向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