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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5-04-06 0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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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从未遇到过刑事案件,事件突然发生在家人身上,被公安机关带走,进入今后的诉讼手续,当事人的家人不太了解很多法律用语,重庆刑事辩护律师在此简单整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用语。首先是“当事人”。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案件中权利被侵害的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办案机关列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后到法院称为被告人)。如果有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还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第二个是“法定代理人”。对于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或者属于法律上需要家人代理履行法定程序的。这些嫌疑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都可以做法定代理人,以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三个是“诉讼参与人”。在刑事案件中包括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刑事诉讼的人。除了当事人还包括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人、案件的证人、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和需要出庭翻译的人员。第四个是“诉讼代理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被害人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还包括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他们委托的,代理他们参加诉讼的人,还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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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还款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无论欠款金额多少,欠款时间多长,发卡银行均可以向欠款人主张偿还逾期还款本息及违约金等违约责任。2、刑事责任,如果逾期还款数额较大,则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另,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因此,使用信用卡时建议根据自己的收入能力、还款能力酌情使用,否则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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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指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特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刑事诉讼律师分析从实际来讲,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一般 体现为,危害性特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性不指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性特大公私财产安全这两种情形。考虑到火的燃烧须依赖于财物,并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很难损害不指定多数人的人身,故此纯粹危害不指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形是罕见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满足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拥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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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偏见是当事人了解上的有误。该有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并非其他的因素。当事人的意思就真实与其说内心意思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考虑到缺乏必要性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就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产生偏见。(2)偏见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合同纠纷律师表示偏见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所以而使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具体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具体条款的了解产生偏见,才能变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词的运用上,都有可能产生偏见,不能够产生重大误解。(3)偏见直接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托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观念,所以,就一定要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偏见的一方当事人产生损失。也正是考虑到这种,法律才将重大误解当作合同相对失效的理由,授于产生偏见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