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靠谱辩护律师价格
发布时间:2025-04-23 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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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是违法行为,如果盗窃财产数额较大的则涉嫌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在盗窃得手后归还盗窃财物的,是否构成犯罪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界主张失控加控制说,说简单点,就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属于盗窃既遂。那么,我们在此讨论盗窃罪犯罪既遂的问题和我们的今天的话题又有什么关系呢?准确的说,应该是很有关系的。通俗的说,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将盗窃的财物控制在自己的掌控范围内,比如公交车上小偷将乘客的钱包偷到手然后装进了自己的口袋;第二种是盗窃行为导致盗窃的财物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比如还是在公交车上,小偷把乘客钱包划出来了但是掉进了旁边买菜大妈的菜篮里。这两种情况下,盗窃罪都已经既遂,即使在下车以后这个小偷良心发现,又主张把钱包还给被害人,也不会改变其犯罪既遂的结果。话分两头说,既然小偷都已经良心发现了,返还了财物,再承担法律责任是否违背了法律导人向善的基本原理?其实不然,小偷承担责任是他确实已经违法犯罪了,良心发现之举,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认罪态度良好、诚心悔过并积极退回赃物,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取得受害人原谅,且犯罪情节轻微的,还可以酌情免于处罚。所以,法律的基本精神还是导人向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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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要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侵犯的是女性的性权利,很多人认为婚内强奸是指强奸自己妻子以外的女性才算构成强奸罪,但事实并不是如此,即使是强奸自己已经合法结婚的妻子,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是可能构成强奸罪的。所谓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也包括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首先,从理论上来说,婚内强奸在理论上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从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以《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既没有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而强奸罪的对象为女性,也没有从字面上将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之外。其次,在实践中,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主要考虑的是有无证据证明以及刑事政策的影响。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条件下是比较难认定构成强奸罪的,比如往往对妇女造成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也只是按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相关的罪名定罪处罚,而不是定强奸罪,但国内还是有成功判决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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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以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有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但是,如果终男女双方没有成婚,彩礼可以退还吗?就此问题,《婚姻法解释(二)》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一般要求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低的生活水平)。按第(二)、(三)项情形退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于结婚送彩礼属于我国的传统习俗,大部分地区仍保留结婚送彩礼的风俗,因此,司法解释对返还彩礼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很多关于彩礼纠纷产生的问题。另,由于农村收入不高,大部分人在结婚时,送给女方的彩礼钱高达数万元甚至更高,以至于借钱给女方送彩礼。因此,法律根据彩礼对结婚的影响确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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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显名股东将其名下股权转让、质押,或者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要求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等行为,属合法有效。因显名股东自身的债务导致其名下股权被执行,从而损害隐名出资人利益的,隐名出资人可以根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法协议主张权利。2)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其出资及与显名股东之间约定的收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因不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和客体的要求,不属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协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处理,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应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一般适用公司法及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处理,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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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有这种情况:双方因赔偿已达成赔偿协议,但后受损害方发现有未发现的伤情,构成伤残,那么此时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可以要求撤销吗?案例:2017年2月,原告李某受雇于被告季某,为其提供劳务。在干活时,王某不慎受伤,并导致脾脏切除。2018年2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4万元,并约定今后双方无涉。2018年10月,王某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此前签订的协议。被告辩称,原告摔倒属实,其与原告签订协议时,原告脾脏已切除,原告理应知晓自己的伤情,其和原告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其已履行协议内容,原告今后的其他一切损失与被告无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协议,虽系双方自愿签订,但签订协议时,原告尚未经过司法鉴定部门评定伤残等级,该协议将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法定赔偿项目遗漏,且金额较大,显失公平,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律师提醒:签订赔偿协议应避免“私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私下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将上述项目均纳入赔偿范围才有效。一方确系自愿放弃法定赔偿项目的,应在赔偿协议中注明自愿放弃的损失项目,并明示其已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保险起见,双方私下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咨询法律人士,或尽量避免私了,好是走法律程序。如果双方确实需要协商私了的,建议委托律师代书赔偿协议,尽可能避免协议瑕疵导致协议被撤销或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