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专业侵权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2-08-09 00:35:25重庆专业侵权律师咨询
1)显名股东将其名下股权转让、质押,或者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要求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等行为,属合法有效。因显名股东自身的债务导致其名下股权被执行,从而损害隐名出资人利益的,隐名出资人可以根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法协议主张权利。2)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其出资及与显名股东之间约定的收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因不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和客体的要求,不属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协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处理,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应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一般适用公司法及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处理,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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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主体来看,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有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这两个基本分类。权利主体是商标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通常又是商标权的原始主体,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利害关系人通常则是继受主体,他们通过商标权的继承、转让或者使用许可等方式取得商标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权益。权利主体作为原告,应当有严格的条件,因为这不仅涉及到诉权的行使问题,还涉及到请求权的享有问题,也即商标权项下的权利(假如涉及到获得侵权赔偿等经济利益时)由哪些主体来瓜分。其实权利和责任一样,其享受或者承担也应当有一定的顺序。属于第一顺序的主体,他们对于权利有同等的分配机会和同一的分配顺序。在他们没有明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时候,法院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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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决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犯罪人,刑罚执行终止或者是特赦后,在五年以內再犯可以判决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可以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未满18岁的人犯罪的排除。前述相关规定的期限,针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从假释期满当天起计算。拘役和管制的不一样的地方。管制与拘役基本都是刑罚种类的1种,这二类特别的接近,但却有很多的有所不同。1、性质有所不同:拘役是对犯罪人短期夺走人身自由权,并由公安实施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办法。刑事诉讼律师表示管制是对犯罪人不予以关押,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执行的刑罚办法。应用于对象有所不同:管制应用于罪行比较轻微,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拘役是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1种比较轻微的刑罚。3、刑期有所不同:管制的刑期,为3个月及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较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及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较高不能超过1年。4、相关规定有所不同:管制期间的犯罪人需按照执行机关相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而被判决拘役的犯罪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5、程度有所不同: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轻的1种;管制属于相对于拘役来讲较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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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金额达到立案标准了,还有补救机会吗?角落里有个弱弱的声音:“请问律师,我透支未还的金额已经超过五万了,还有补救的机会吗?”。还有补救的机会,既然你还在上着我的课,看着我发的法律知文,说明你人还在外面,就算已经进去了,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也还有补救的机会。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所以,金额较大的,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还能补救,当然,好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赶快还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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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临货款纠纷的时候,往往大家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自己吃亏,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货款纠纷的证据有哪些。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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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如《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对于未约定转让对价的,下文详细阐述),笔者认为,关于购买价格的确定应综合考量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是否存在恶意抬高价格的情况,结合公司净资产评估确定的价格,择一合理价格。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中,需要结合公司法与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