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布
网站首页 > 文章发布 > 重庆知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重庆知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0-06 00:35:02
重庆知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重庆知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现实中很多有这种情况:双方因赔偿已达成赔偿协议,但后受损害方发现有未发现的伤情,构成伤残,那么此时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可以要求撤销吗?案例:2017年2月,原告李某受雇于被告季某,为其提供劳务。在干活时,王某不慎受伤,并导致脾脏切除。2018年2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4万元,并约定今后双方无涉。2018年10月,王某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此前签订的协议。被告辩称,原告摔倒属实,其与原告签订协议时,原告脾脏已切除,原告理应知晓自己的伤情,其和原告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其已履行协议内容,原告今后的其他一切损失与被告无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协议,虽系双方自愿签订,但签订协议时,原告尚未经过司法鉴定部门评定伤残等级,该协议将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法定赔偿项目遗漏,且金额较大,显失公平,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律师提醒:签订赔偿协议应避免“私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私下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将上述项目均纳入赔偿范围才有效。一方确系自愿放弃法定赔偿项目的,应在赔偿协议中注明自愿放弃的损失项目,并明示其已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保险起见,双方私下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咨询法律人士,或尽量避免私了,好是走法律程序。如果双方确实需要协商私了的,建议委托律师代书赔偿协议,尽可能避免协议瑕疵导致协议被撤销或确认无效。

重庆知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重庆知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1)显名股东将其名下股权转让、质押,或者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要求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等行为,属合法有效。因显名股东自身的债务导致其名下股权被执行,从而损害隐名出资人利益的,隐名出资人可以根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法协议主张权利。2)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其出资及与显名股东之间约定的收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因不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和客体的要求,不属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协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处理,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应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一般适用公司法及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处理,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重庆知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重庆知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条第 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重庆知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重庆知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许多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从未遇到过刑事案件,事件突然发生在家人身上,被公安机关带走,进入今后的诉讼手续,当事人的家人不太了解很多法律用语,重庆刑事辩护律师在此简单整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用语。首先是“当事人”。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案件中权利被侵害的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办案机关列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后到法院称为被告人)。如果有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还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第二个是“法定代理人”。对于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或者属于法律上需要家人代理履行法定程序的。这些嫌疑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都可以做法定代理人,以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三个是“诉讼参与人”。在刑事案件中包括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刑事诉讼的人。除了当事人还包括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人、案件的证人、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和需要出庭翻译的人员。第四个是“诉讼代理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被害人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还包括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他们委托的,代理他们参加诉讼的人,还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重庆知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重庆知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必备常识三:在本次笔录以后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我能够见到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行辩护以及聘请律师的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核心的诉讼权利, 辩护权能否有效行使,关乎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由于大多数当事人对刑事法律并不精通,且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辩护权的行使流于表面。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获得专业刑事律师为其辩护至关重要。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如果未被告知,应向侦查人员提出要求。步入刑事“雷区”的高危人群如能掌握以上必备的刑事诉讼常识,或能让自己具备一丝“刑事风险意识”,当遇到需要与公安机关打交道时,必能为自己争得一份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