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知名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3-03 0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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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会遇见这种情况,交了买房定金,因为某些原因不签购房合同了,开发商不愿退还定金给我们。那到底这买房定金能不能退呢?首先我们来看看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商品房认购书其中的定金条款,是在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守约方的救济。然而,当双方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时,就不能适用定金条款了。即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上,因合同主要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定金,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购房人可以通合同条件谈判时双方修改记录来证明前述条件,或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有些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房子,但也以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退了定金。另外,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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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常识二: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我是无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确定有罪”。即无罪推定原则。刑事实例中,这样的问答也时常出现,问:“你知道你这件事很严重,会被判十几年的吗”,答:“知道,我对自己的行为也很后悔。” 这是典型的侦查人员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并且犯罪嫌疑人也错误地“同意”了。当事人必须明确:在法院对其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他都是无罪的,至于会判多少年,那是在被定罪的基础上才会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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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钱买衣服?存钱买化妆品?存钱买数码产品?Out了吧,这是20年前可能发生的事情,现在想要消费?我们可以透支!无数案例已经举不胜举,信用卡刷卡倒卡、以卡养卡手到擒来。如果有一天,你突然发现你的信用卡已经养不下去了,该怎么办?有同学说,大不了银行起诉我,我上班挣钱慢慢还。作为律师,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信用卡还不起是要坐牢的!一、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同学举手了,“我不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只是近用钱的地方太多了,暂时还不了,有钱了肯定要还的”。这位同学说得好,字眼钻得好啊!不学法学真的浪费了!好,我们继续来看下后面的条文:“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怎么样,傻了吧,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都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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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保障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由保险公司代责任人偿付赔偿,降低因人身伤亡造成的大额损失难以赔偿的风险。由于交强险的赔偿上限为122000元,很多车主还购买了商业保险,以降低自己的赔付风险。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们该如何申报保险理赔呢?理赔程序:一、向保险公司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损失不大,双方自愿私了的,可以协商处理,但是,如果损失较大的,应当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以便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同时还要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二、事故现场勘查、检验。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一般会安排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海外代理人到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必要时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二、事故现场勘查、检验。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一般会安排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海外代理人到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必要时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三、定损估价。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损失不大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一般对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现场估价。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的定损估价有争议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共同到保险公司指定维修机构定损和维修。如果造成人员伤亡的,先进行治疗,治愈出院和鉴定之后,根据相关票据及材料核算保险理赔金额。四、提交索赔材料。当确定了损失以后,被保险人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了。通常,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要提交如保险单、索赔申请等与该起事故有关的单证材料,方便保险公司核实。五、赔款的计算和审核。保险公司审核了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材料以后,如果真实可靠,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确定具体的赔偿款数额。一般情况下,车损的核算争议不大,但是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就损失核算可能争议较大,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理判决,确认理赔金额。六、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作出了赔偿决定后,就可以通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七、协助追偿。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法律还赋予了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此时,被保险人不能认为反正自己已经获得了赔偿,就拒绝帮助甚至阻碍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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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遭遇“烂账”的时候,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债务人目前没有还款的能力,就将此债权搁置一边,久而久之,你的权利可能就无法得到法律充分的保障。《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对于“欠钱不还”的诉讼期限是三年(2017年10月之前为两年),这三年之内你必须通过发短信、发书面信函等方式,不间断的“提醒”债务人“你欠我的钱还没还”;当然,专业的事也可以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发出律师函,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威慑的作用,迫使他尽快还款,同时律师调查核实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也可以帮助权利人尽快收回借款。三年期限从催款之日起重新计算,当然必须要提供相应的催款的证据,比如:书面催收函件、短信、电话录音、律师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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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考虑到其生理方面和心理活动发育还没成熟,社会的阅历、实践经验也比较有限,从充分地体现保护青年和人道主义的方向来看,标准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影响是否适合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一定要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2.对在审判的过程中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自人道主义综合考虑,不能够因其母亲犯罪而抹杀胎儿诞生的权利。“审判的过程中怀孕的妇女”,通常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过程中,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主要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成怀孕的妇女。所以,对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是受审过程中,无论其怀孕是否是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措施,也无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是经人工流产,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过程中的长短,都应视作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够适合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