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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知名辩护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3-14 00:21:05
毕节知名辩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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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临货款纠纷的时候,往往大家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自己吃亏,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货款纠纷的证据有哪些。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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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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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签订合同的,并不会产生合同无效,而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回后不存在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托于重大误解具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给予撤回。第一百五十五条【没效果的、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效果的】没效果的的或者是被撤回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并没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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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遭遇“烂账”的时候,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债务人目前没有还款的能力,就将此债权搁置一边,久而久之,你的权利可能就无法得到法律充分的保障。《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对于“欠钱不还”的诉讼期限是三年(2017年10月之前为两年),这三年之内你必须通过发短信、发书面信函等方式,不间断的“提醒”债务人“你欠我的钱还没还”;当然,专业的事也可以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发出律师函,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威慑的作用,迫使他尽快还款,同时律师调查核实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也可以帮助权利人尽快收回借款。三年期限从催款之日起重新计算,当然必须要提供相应的催款的证据,比如:书面催收函件、短信、电话录音、律师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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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等。 一、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物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1、股东虚报出资额,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 2、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划到验资帐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即以各种形式将资本进行抽逃。二、股权确认纠纷。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三、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四、股东权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